公平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和原则,反映了人们生存发展所需要的物质、文化、制度等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它围绕尊重和实现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形成了一个多维的社会范畴,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等。社会公平保障,就是确保社会公平不受侵害,就是按照公平的原则,维护配置权利、机会、资源的制度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合理性。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党的十九大在讲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安排时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我国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依据是“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这表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收官阶段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进入新目标阶段,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愈加凸显。这主要源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人们对社会进步的价值尺度和评价标准已经发生重要变化,作为个体的公民平等获得改善其生存状态和发展空间的机会,获得完善的社会公平保障,已成为评判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尺,即十九大报告讲的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二是,我国还有几千万贫困人口,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依然较大,基本公共服务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等十分艰巨复杂的发展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等现代化战略目标的主要制约因素和突出短板,其问题随着决胜全面小康目标的临近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进程加速而更显突出更加紧迫。
改革开放四十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公平保障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进步:不再以政治符号和阶级成分为依据,给公民分配权利;以社会发育积极促进社会流动,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得到基本的教育、就业和医疗等公共服务;人人都有机会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施展个人才能。正是这些方面的权利、机会和规则的公平,激发了亿万人民的活力和创造力,保证了经济的增长、社会的公平。然而,不能忽视的是,与新时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战略目标还不相适应的社会公平问题依然普遍。从公民权利领域看,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仍然需要进一步落实;从社会领域看,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的权利不公平、机会的不平等现象,已成为社会公众感受和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在市场领域,行业进入或市场准入限制影响公平竞争,土地财政制度阻碍社会分配公平,农民进城因为户籍面临着享有权益不平的问题;在法治领域,立法不公平、执法不公平、司法不公平问题依然突出。这些与新目标不相适应的社会公平保障问题,也成为新时代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新境遇。应该说,这些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需要通过中国进一步推进经济社会深度发展的方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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